推動 ODF-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續階實施計畫
106年10月31日行政院院授發資字第1061502828號函分行
一、 為配合政府資訊公開政策及因應資訊平台、載具多元化趨勢,便利民
眾於網站下載政府資訊及政府機關間、政府與企業之資料交換,推動相容性
高、適用於各種作業系統及有利於長久保存之開放性檔案格式,行政院於一百
零四年六月五日以院授發資字第1041500700號函頒「推動 ODF-CNS15251為政
府文件標準格式實施計畫」,實施期程自一百零四年ㄧ月ㄧ日至一百零六年十
二月三十一日止。為期擴大推動 ODF-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,並納入
ISO/IEC26300國際標準,爰擬具「推動 ODF-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續
階實施計畫」(以下簡稱本計畫),賡續推動 ODF-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
式等措施。
二、 開放性檔案之定義及格式:
(一) 開放性檔案,指使用者不需依賴特定文書軟體或瀏覽器即能開啟之檔
案,如 ODF(Open Document Format,開放文件格式)、PDF(Portable Docume
nt Format,可攜式文件格式)、HTML(HyperText Markup Language,超文件標
示語言)等檔案格式。
(二) ODF-CNS15251
ODF-CNS15251(以下簡稱 ODF)係我國參考國際標準 ISO/IEC26300所制
定之國家標準,如 ISO/IEC26300有修訂新版規範,各機關可參考最新版
本之國際標準推動 ODF 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等措施。
(三) 政府檔案文件流通,如為可編輯者,應採用 ODF 文件格式;如為非
可編輯者,則採用 PDF 文件格式。
三、 適用對象:
(一)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(構)、學校、國營事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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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總統府、行政院以外各院及所屬機關、議會與代表會及行政法人,得
參酌本計畫自訂推動計畫。
(三) 直轄市政府、縣(市)政府得參考本計畫訂定實施計畫,或準用本計畫
第一點至第七點規定。
四、 推動原則:
(一) 擴大推動 ODF 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。
(二) 完備 ODF 文件格式應用。
五、 推動策略:
(一) 扎根基礎教育與學研領域。
(二) 擴大企業機構文件應用。
(三) 營造友善文件流通環境。
(四) 落實政府文件以 ODF 文件格式流通保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