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教務處|
提醒在處理個人資料時,應注意以下法規:
(一)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1項「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 護法規定,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、處理、利用或其他 侵害當事人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」
(二)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 特種資料的蒐集、處理或利用規定,足生損害於他人 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{{ $t('FEZ012') }}
{{ $t('FEZ003') }}2021-09-13
{{ $t('FEZ004') }}2021-09-13|
{{ $t('FEZ005') }}196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