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教務處|
主旨:重申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期間,應專注教學及照顧工作,並確實遵守學生個人資料、肖像及聲紋等資料保護相關規定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、第17條、民法第18條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辦理。
二、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及個人資料安全,請各校加強督導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於執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期間,應以學生生活照顧及作業指導為主,不得從事與課後照顧無關之影片拍攝、直播、錄音等行為。
三、重申學生之肖像、影像、聲音(聲紋)及其他足資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,均受民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保障。前開資料之蒐集、處理及利用,應符合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,不得任意蒐集、公開或上傳至社群媒體等網路平台。
四、倘因教學、課程成果展示或其他教育目的,確有公開發表、編輯、重製或利用學生照片、影片、錄音(含學生聲音)等資料之必要,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,並事先取得學生本人(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)之同意或授權,以維護學生個人資料及隱私權益。
五、請各校將本函轉知校內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,並納入教育訓練及聘用管理事項,加強宣導及落實督導,共同維護學生權益及校園專業形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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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2026-07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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