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學務處|
一、依據本府體育局115年9月1日北市體競字第1150091881號函 及同日北市體競字第11500918821號函辦理。 二、旨揭人員業經該會於115年5月20日召開第8屆第1次紀律委 員會審議,決議如下: (一)陳鏡元君:確認有「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 定及管理辦法」第4—1條第3款之情形,註銷其教練證, 並依同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,3年內不受理其參加各級 教練資格檢定。 (二)巫宏榮君:確認有「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 定及管理辦法」第4條第11款之情形,註銷其教練證,並 依該辦法第13條第2項第1款規定,終身不受理其參加各 級教練資格檢定。 三、本局重申學校除需依專任運動教練相關法規進行人事管理外,凡學校、學生家長會或家長個人自行進(運)用,且 非依「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」及「專任運 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」聘僱用,對學校學生實際從事或 協助運動訓練相關工作之教練,均應依「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外聘運動教練進(運)用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」規 定,辦理人員資料查詢、蒐集及簽定相關契約等事宜,並 落實運動教練管理,應不定期派員巡堂、加強教職員工生 對身體界線及性平等相關知能、建立即時反饋管道等,如 發現「不適任人員」,請勿聘用。 四、請貴校將本訊息利用多元管道,加強向家長、班級代表宣 導;另學生參加校外、課後任何活動,請家長務必為學生 把關及慎選合法、合格之安全場域及師資,並可至運動部 「教練證照查詢系統(https://www.sports.gov.tw /CoachDatas/6357)」選擇合格教練,另應一併查明確認 教練證之正確性及有效性,以維護學生運動安全與權益。 五、倘運動教練發生違反其職責之情事,如:不當管教、體 罰、校園性別事件等,請務必依事件類別相關規定於法定 時間內向本局及校安通報網進行通報,並啟動必要處理機 制,避免延誤最適處理時機,以確保學生權益。 六、本案揭露相關資訊,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「公務 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,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, 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,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 相符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」第2 款規定: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」辦 32 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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