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研發處|
1.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之1第3項規定,少年因精神或其他 心智障礙致無法為完全陳述者,必要時得請兒童或少年心 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,參照其立法理由,所稱「心 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」包括精神科醫師、心理師、職能 治療師、社工師、護理人員及其他具協助受詢問或訊問少年所需專業人士,例如特殊教育老師等。
2.少年法院(庭)依上開規定,請各級學校指派心理衛生或 其他專業人士陪同少年出庭及協助其表意時,考量少年身心狀況,以曾與少年建立關係之人為宜,建請優先指派現 任或曾與少年現任或曾任特殊教育教師或輔導人員,並核予公假,以利其為少年表意提供專業協助。
3.前揭陪同少年出庭及協助表意之特殊教育教師、輔導人員或其他專家,得依法院諮詢專家要點、專家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要點有關規定,請求支領日費、旅費,並得酌支報酬。
{{ $t('FEZ003') }}2022-11-24
{{ $t('FEZ014') }}2022-12-24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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