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學務處|
一、依教育部114年12月19日臺教學(五)字第1140133706號 函;兼依衛生福利部114年12月12日衛部救字第1141364302 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協助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及志工於災害發生或災後復原重 建期間,安全、有序進入災區提供服務,衛生福利部訂定 「災區志工服務指引」,就志工健康評估、防護裝備、意 外傷害處置、環境衛生、通訊行動安全及運用單位管理責 任等事項,提供具體規範與建議。
三、旨揭指引重點包括:明確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災區服務之 法規依據與管理責任,規範志工進入災區前之健康評估、 疫苗接種及排除條件,並就防護裝備、意外傷害處置、環 境衛生、飲食飲水安全、通訊行動及服務行為等事具體建議;另要求運用單位落實風險說明、任務分工、保險保 障、聯繫機制及心理支持措施,以確保志工人身安全及服 務秩序。 四、請本局所屬機關學校配合依旨揭指引內容,落實所轄志願 服務單位辦理災區志工服務相關事宜,並視實際需求加強 風險控管與志工安全管理作為。
{{ $t('FEZ003') }}2025-12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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