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學務處|
一、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(下稱解聘辦法)規定辦理。 二、查解聘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,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時, 各該主管機關應從調查人才庫推舉3倍至5倍學者專家,供 學校遴選3人或5人為委員,並應全部外聘。 三、貴校倘依解聘辦法第16條規定辦理函請本局提供委員名單 時,請隨函檢附旨揭檢核表並核章,以確認啟動校事會議 之適法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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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2026-08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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