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學務處|
一、依據本府體育局115年8月13日北市體競字第1150137693號 函及同年8月20日北市體競字第1150139302號函辦理。 二、旨揭人員業經該會於紀律委員會審議後,決議確認有特定 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相關情 形,並依同辦法第13條相關規定註銷其教練證。 三、另本案中華民國游泳協會來函所載紀律委員會審查次別誤 繕,更正如下: (一)董O宗君一案應更正為114年2月11日第13屆第7次紀律委 員會。 (二)顏O珉君一案應更正為114年12月17日第13屆第12次紀律 委員會。 四、本局重申學校除需依專任運動教練相關法規進行人事管理 外,凡學校、學生家長會或家長個人自行進(運)用,且非依「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」及「專任運 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」聘僱用,對學校學生實際從事或 協助運動訓練相關工作之教練,均應依「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外聘運動教練進(運)用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」規 定,辦理人員資料查詢、蒐集及簽定相關契約等事宜,並 落實運動教練管理,應不定期派員巡堂、加強教職員工生 對身體界線及性平等相關知能、建立即時反饋管道等,如 發現「不適任人員」,請勿聘用。 五、請貴校將本訊息利用多元管道,加強向家長、班級代表宣 導;另學生參加校外、課後任何活動,請家長務必為學生 把關及慎選合法、合格之安全場域及師資,並可至運動部 「教練證照查詢系統(https://www.sports.gov.tw /CoachDatas/6357)」選擇合格教練,另應一併查明確認 教練證之正確性及有效性,以維護學生運動安全與權益。 六、倘運動教練發生違反其職責之情事,如:不當管教、體 罰、校園性別事件等,請務必依事件類別相關規定於法定 時間內向本局及校安通報網進行通報,並啟動必要處理機 制,避免延誤最適處理時機,以確保學生權益。 七、檢附中華民國游泳協會來函2份,請貴校應注意本案處理方 式,應符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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