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教務處|
一、依據該局115年9月3日北市環水字第1150141489號函辦 理。
二、案係環境部前依行政院「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第1次會 議」決議,完成訂定「危險物質(品)異常處置及貯存、 應變管理參考指引」,嗣依關會議決議,參考美國「化學 設施反恐標準」對危險化學品之管理規定,檢討修正參考 指引內容,並將名稱修正為「危險化學物質(品)異常處 置及運作貯(儲)存、應變管理參考指引」(下稱本指 引)。
三、環境部為定期辦理查檢及持續優化旨揭參考指引,前於114 年2月26日以環部授化字第1148103469號函送修正指引,本 次係環境部復徵詢相關機關意見,修正本指引如附件。
四、本指引係提供輔助性管理規範,非取代現有法規規定;為 確保危險化學物質(品)安全運作,請各校務必遵循本指 引,落實相關管理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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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2026-09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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